息县位于河南省东南部,大别山北麓,有“不息之壤”之称。属于信阳市。面积1835平方千米,人口约100万。年平均气温15.2°C,年降水量为946毫米,无霜期222天。县内已形成以农副产品加工、建材等为龙头的工业生产体系;土特产有香稻丸、蜂蜜。中药材半夏驰名中外,有“息半夏”之称。旅游景点有新石器时代的“秦楼遗址”、周代的“青龙寺”等。息县历史悠久,人杰地灵。自公元前1122年周武王分封赐土,羽达建息国至今,已历数3000多年。息夫人爱国爱民“三年不语”,深受百姓敬仰;公元前538年赖子国虽为楚灭,但臣民不降,“赖、罗、傅同宗”;新息候马援,边关平叛安民,“马革裹尸”,至今激励后人;“秦楼遗址”,新石器时代文化遗产犹在;“申息之师”,人民吃苦耐劳,不屈不挠的斗争精神尚存。虽历史风云多起,可“息”字岿然不变。
息县合同之债的形成有哪些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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北京要账公司:合同之债的形成有哪些?
一、合同之债是什么
合同之债是指因订立合同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。在所有的债权债务关系中,合同之债是最重要的组成部分。
二、合同之债的特点
第一、它是由双方当事人的法律行为引起的。
第二、它由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。由于双方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但利益相互对立,因而合同之债的发生须经双方协商自由表示其意思达于一致,一方以欺诈、胁迫等手段或乘人之危,使对方当事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无效,不能发生合同之债。
第三、合同之债中的债权债务相互对应。
第四、合同之债具有任意性,即合同之债的产生、形式、内容等合同法上的规定,多属于任意性规范,由合同双方当事人自由约定,而当事人的自由约定。
三、合同之债的有效依据
1、合同之债须以有效合同为依据。合同作为双方法律行为,当然须符合我国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应具备的条件,即行为人须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、意识表示真实、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;同时,民法典第规定了民事行为无效的7种情形;还规定了可撤销或变更的两种情形。
2、无效经济合同的四种情形,即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、采取欺诈、胁迫等手段所签订的合同,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或者自己代理、双方代理的、违反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经济合同无效。 以上就是关于合同之债是什么的相关介绍,签订合同是为了保证双方的权利和义务,双方当事人在签订的时候要仔细的阅读清楚,写清楚具体的信息,避免日后发生纠纷,对此如果大家有不明白的,可以咨询一下本讨债公司的调查员。